認 養 貓 咪 合 約 書 修訂2版:民國99年6月15日

 合約立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送養人)

 合約立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認養人)

 合約立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認養人之法定代理人)

 

認養人及認養人之法定代理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 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共同出席認養並表示同意。

2. 貓咪應於6至 10 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並且建議植入晶片、告知送養人貓咪之晶片號碼。

3. 簽約認養時,送養人已收取新台幣 參仟 元之結紮保證金,待認養人執行本合約第二條後,送養人憑獸醫院之結紮手術證明或收據,退回保證金予認養人。

4. 認養人同意絕不進行除爪手術。

5.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貓飼料為主,給予生鮮食品需注意營養均衡之補充,如補充貓咪生存所必須但無法自行產生之牛磺酸等)、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將動物關在籠中或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6. 於合理期限內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除蚤;預防注射方面,三合一、五合一疫苗每兩年應至少施打一次;一年期狂犬病疫苗應一年施打一次;三年期狂犬病疫苗應每三年施打一次。

7. 當牠受傷或生病時,需請獸醫給予醫療。

8.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9.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10.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認養人應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決不棄養認養的動物或是任意轉讓。

11. 當牠遺失或死亡時,認養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2. 認養之動物於是否適合飼養,若動物或認養人任一方不適應,應與送養人聯絡處理,認養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踨訪視及飼養輔導以及認養後主動回報貓咪的近況,或是主動電話聯絡送養人告知貓咪的適應狀況。認養人搬家或是更換住所時,請主動通知送養人以及認養人同意拜訪探視。

13. 認養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5. 本認養合約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本合約若有解釋上之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作為解釋之適用準據法。

17. 必要時送養人得委託代理人執行此合約中約定給予送養人之權利(本合約第10條至第14條)。

18. 當本認養合約涉及訴訟時,認養人及送養人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果對條約有什麼疑慮可以來信討論,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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